关于公开征求《铜仁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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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铜仁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支持灵活就业人解决住房问题和改善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国办发﹝2016﹞72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及《贵州省进城落户农民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指导意见》(黔建房资监通〔2017〕3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自愿缴存、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定义范围】本办法所称的“灵活就业人员”主要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包括进城务工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范围包括:
(一)城镇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本市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的个体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
(二)自由职业人员,是指未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独立从事某种职业,以为社会提供合法服务获取稳定收入的人员。
第四条【缴存条件】灵活就业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55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我市常住户籍;
(三)在我市辖区内拥有稳定合法的经济收入来源;
(四)参加铜仁市灵活就业人员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达6个月以上且未开始领取退休金;
(五)自愿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承诺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
(六)未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第五条【决策和管理】铜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使用政策及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
铜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铜仁公积金中心,含各管理部),负责铜仁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使用等日常管理。
第二章 账户设立
第六条【账户设立】中心设立“灵活就业人集中管理账户”,并在该账户下为符合条件申请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实行集中管理。
第七条【账户设立】灵活就业人应由本人到就近的铜仁公积金中心下辖管理部,填写《铜仁市灵活就业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登记)表》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二)铜仁市户口簿(户籍证明)或铜仁市居住证;
(三)代扣代缴银行借记卡;
(四)铜仁市本级或下辖县(区)养老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近6个月连续正常缴交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缴交明细或缴交证明;
(五)缴存基数在当年个税起征点以上(含)的需提供近6个月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
灵活就业人在开户登记时应当与铜仁公积金中心签订《铜仁市灵活就业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书》,并在铜仁公积金中心指定银行开立活期储蓄账户,与受托银行、铜仁公积金中心签订代扣代缴协议,由受托银行每月代扣汇缴。
各管理部受理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为其在“灵活就业人集中管理账户”单位账户中开设个人账户,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回复。
第八条【账户转移】“灵活就业人集中管理账户”中的灵活就业人,已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并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用人单位向转入地管理部申报将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从“灵活就业人集中管理账户”转移至用人单位账户以继续缴存。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缴存
第九条【缴存规则】灵活就业人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自主选择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但需符合以下规定:
(一)缴存基数按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纳基数申报,但不得低于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我市上一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且不得超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我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二)缴存比例为10%;
(三)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2;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的计算值四舍五入到元,月缴存额应在铜仁公积金中心当年公布的上下限范围内;
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一经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内保持不变,如需变更,应于每年的7月向管理部提出申请办理。
第十条【缴存规则】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当月起,应当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当代扣代缴未成功的,灵活就业人需自助缴存。
第十一条【账户管理】灵活就业人连续欠缴或停缴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以上(含)的,铜仁公积金中心将自动封存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在约定的缴存期限内要求自愿封存账户的,可持有效身份证及《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申请书》到就近管理部申请封存。
灵活就业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一经封存,该账户即不能再启封缴存(账户转移至单位缴存及补息贷款后缴存的除外)。账户封存满6个月,未再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含补息贷款)的,可申请办理销户提取,销户提取后将不能再次以个人名义申请缴存开户。
第十二条【账户管理】连续欠缴或停缴超过3个月未达6个月的,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自重缴后首个汇缴月份重新计算。
第十三条【利息计算】灵活就业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提取
第十四条【提取规则】灵活就业人符合铜仁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规定条件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补息贷款)的,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补息贷款),且在还贷期间不能销户和申请办理其他提取业务。
第十五条【提取规则】灵活就业人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或自愿销户提取的,可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并销户。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补息贷款)且尚未结清贷款本息的,须在贷款本息全部结清后,方能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余额并销户。
第五章 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六条【贷款规则】灵活就业人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符合铜仁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购买自住普通商品期房、二手房、保障性住房,在铜仁公积金中心补息贷款开展期间,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补息贷款;在铜仁公积金中心非补息贷款开展期间,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七条【贷款规则】灵活就业人员贷款条件、额度、比例、期限、利率等除按照铜仁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执行外,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需至少一名铜仁市行政区域内财政供养在职人员为其贷款提供担保,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且贷款到期日同时不超过担保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
贷款担保人须信用良好,无累计逾期达6次(期)及以上或连续逾期达3次(期)及以上等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八条【贷后缴存】灵活就业人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补息贷款发放后,灵活就业人员须继续履行缴存义务,且月缴存额不得低于申请贷款时的月缴存额及当年规定的月缴存额下限。
第十九条【贷后管理】住房公积金补息贷款未结清的借款人(包括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下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铜仁公积金中心有权终止为其补贴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息差。
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不履行本办法第十九条缴存义务的;
(二)有关部门确认其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撤销、解除房屋买卖关系的;
(三)借款人连续逾期三期及以上未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
(四)借款人与中心指定受托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下的贷款本息在贷款期限内提前全部清偿的;
(五)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有关情况骗取公积金补息贷款的,公积金中心有权终止补息,并通过法律手段索回已发生的补息资金。
第二十条【贷后管理】灵活就业人员如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经查实后,铜仁公积金中心将按照相关规定,依法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借款人违约信息作为个人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补充要求】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铜仁市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执行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执行。
附件:《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铜仁市灵活就业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书》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申请人基本情况 |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
证件号码 | 手机 | ||||||||||||||
户籍地址 | |||||||||||||||
婚姻状况 | □未婚 □已婚 □离婚 | ||||||||||||||
学历 | □研究生 □大学本科 □大学专科和专科学校 □中等专业学校或中等技术学校 □技术学校 □高中及以下 | ||||||||||||||
学位 | □名誉博士 □博士 □硕士 □学士□其他 | ||||||||||||||
职称 | □高级 □中级 □初级□无 | ||||||||||||||
居住状况 | □自置□亲属楼宇 □集体宿舍 □租房 □其他 | ||||||||||||||
家庭住址 | |||||||||||||||
申报工资基数 | 元 | 缴存比例 | % | 月缴存额 | 元/月 | ||||||||||
申请人确认及承诺事项 |
2.如因本人原因连续欠缴或停缴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以上(含)的,铜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将本人个人账户封存。 | ||||||||||||||
缴交住房公积金银行卡(借记卡)信息: | |||||||||||||||
银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银行卡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缴存人签字: | |||||||||||||||
年月日 | |||||||||||||||
管理部审核意见 | 经审核,同意你提出的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并为你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请你按时足额缴存。 | ||||||||||||||
经办人签章: 管理部盖章: | |||||||||||||||
年月日 |
铜仁市灵活就业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书
甲方:铜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乙方:身份证号码:
根据铜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就乙方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有关事宜达成一致,现签订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其本人所有,其归集、提取、贷款、变更等统一由甲方负责管理。
二、乙方应自申请开户缴存的当月起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乙方同意甲方委托乙方自愿缴存账户开户银行从乙方的借记卡(一类卡,户名:
账号:开户行:)上代扣乙方缴存、补缴的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账户开户时划扣当月住房公积金,此后每月20日(节假日顺延)划扣当月住房公积金,补缴的住房公积金在补缴业务办结时划扣)。在汇缴或补缴前,乙方应确保银行借记卡内保留充足余额。
四、因乙方提供的上述信息有误或者账户被注销、被冻结及余额不足等,造成乙方自愿缴存账户开户银行无法划款的,其责任和风险概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在甲方规定的缴存期限内,如因乙方账户存款不足等原因,导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乙方可以办理补缴。
六、因乙方代扣账户金额不足而造成连续6个月无法划款的,甲方自动停止代扣,并封存乙方自愿缴存账户。乙方办理启封手续后可继续按月代扣。正常缴存时间自恢复缴存月份起重新计算。已经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结清贷款前,不得停缴住房公积金,否则按照本协议第七条处理。
七、乙方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补息贷款,下同)后不履行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的,在放款成功后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不履行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或终止为其补贴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息差。
八、乙方与配偶合并计算贷款额度的,不论配偶以何种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如出现贷款后乙方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照本协议第七条处理。
九、乙方代扣账(卡)号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到新的代扣账户对应的缴存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否则因乙方未及时重新签订本协议导致不能正常扣款所产生的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乙方擅自撤销代扣账(卡)号,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引起的责任,责任概由乙方负责。如乙方已向甲方申请贷款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或终止为其补贴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息差。
十一、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均可向铜仁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情况,双方经友好协商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三、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政策以及公积金业务政策调整,应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十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乙方公积金个人账户注销。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2
关于《铜仁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的必要性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国办发﹝2016﹞72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及《贵州省进城落户农民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指导意见》(黔建房资监通〔2017〕372号)等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在借鉴外地经验做法的基础上,铜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铜仁公积金中心)制定了本征求稿,其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加大对新市民等灵活就业人员解决自住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
二、起草的依据
主要根据《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国办发﹝2016﹞72号)、《贵州省进城落户农民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指导意见》(黔建房资监通〔2017〕37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在梳理历年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借鉴武汉、深圳、贵阳等地住房公积金中心的经验做法,拟订了《铜仁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草拟稿的主要内容及说明
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的定义和范围。明确为: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指在本市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的个体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指未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独立从事某种职业,以为社会提供合法服务获取稳定收入的人员)。
二、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条件。指在铜仁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凡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55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我市常住户籍,参加铜仁市灵活就业人员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达6个月以上且未开始领取退休金的人员。
三、关于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由市公积金中心统一设立“灵活就业人集中管理账户”,并在该账户下为符合条件申请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缴存的灵活就业人应由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原件等相关资料到就近的市公积金中心下辖管理部办理,在开户登记时与铜仁公积金中心签订《铜仁市灵活就业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书》,并在铜仁公积金中心指定银行开立活期储蓄账户,与受托银行、铜仁公积金中心签订代扣代缴协议,由受托银行每月代扣汇缴。
四、关于灵活就业人账户的转移。“灵活就业人集中管理账户”中的灵活就业人,已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并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用人单位向转入地管理部申报将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从“灵活就业人集中管理账户”转移至用人单位账户以继续缴存。
五、关于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度。《征求意见稿》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必须执行我市现行的“限高保低”缴存政策。缴存比例为10%,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2(计算值四舍五入到元);月缴存额应在铜仁公积金中心当年公布的上下限范围内,以避免突击缴存、大额缴存等现象。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一经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内保持不变,如需变更,应于每年的7月向管理部提出申请办理。
六、关于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管理。灵活就业人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后,账户由市公积金中心实行集中管理。连续欠缴或停缴超过3个月未达6个月的,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自重缴后首个汇缴月份重新计算。灵活就业人连续欠缴或停缴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以上(含)的,铜仁公积金中心将自动封存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在约定的缴存期限内要求自愿封存账户的,可持有效身份证及《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申请书》到就近管理部申请封存。
七、灵活就业人员的公积金提取政策。适度放宽灵活就业人员的公积金提取政策,《征求意见稿》强调,灵活就业人员停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后,账户自动封存并可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即可通过销户提取的方式退出自愿缴存。其他提取业务,按照铜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提取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实行无差别化政策。
八、灵活就业人员购买自住普通商品期房、二手房、保障性住房,可采取两种方式享受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优惠利率。一种是在铜仁公积金中心个贷率超过规定比例、开展补息贷款开展期间,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补息贷款;另一种是在铜仁公积金中心非补息贷款开展期间,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九、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较为严格。灵活就业人员不同于单位缴存职工,贷款风险相对更高,《征求意见稿》规定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除满足单位缴存职工贷款条件外,还需至少一名铜仁市行政区域内财政供养在职人员为其贷款提供担保,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且贷款到期日同时不超过担保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
十、强调了灵活就业人员在偿还贷款期间必须履行缴存义务,且月缴存额不得低于申请贷款时的月缴存额及当年规定的月缴存额下限。
十一、明确住房公积金补息贷款未结清的借款人出现不履行缴存义务、连续逾期三期及以上未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等情形,铜仁公积金中心有权终止为其补贴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息差。
十二、对灵活就业人员如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附件3
征求意见表
序号 | 原条款序号 | 修改意见及理由 |
填表人: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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